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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年收案量上升6成
发布时间:2016-05-19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 法制网记者 刘子阳 葛晓阳

  当场受理,当场登记,不留模糊空间,不定土政策……2015年5月1日,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

  一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严格贯彻执行新法,切实加强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护。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全国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220259件,同比上升59.23%。2016年行政案件收案量,将在2015年基础上继续成倍增长。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行政案件立案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行政诉讼法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强行政审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缓解告官不见官现象

  中国传统的诉讼观念中,忌讼、厌讼等观念根深蒂固。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于种种考虑一般不愿与百姓法庭相见,导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不高,仅委托律师出庭,“出庭不出声”等成为普遍现象,老百姓对于告“官”不见“官”意见很大。

  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出庭。

  最高法行政审判庭负责人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有利于行政机关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通过出庭应诉能够促使行政机关负责人更加了解本部门执法的现状,更能体会和感受行政相对人的处境和困难,有助于生效裁判的及时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够彰显行政机关勇于接受监督、敢于承担责任的良好形象,易于取得行政相对人的理解,一定程度上缓解官民矛盾。

  据介绍,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年来,最高法不断加强与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落实。2015年10月1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各部门纷纷制定下发贯彻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规定和措施;各地行政机关也积极采取多种措施,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在这些努力下,全国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比例稳步上升。上海市法院2015年开庭审理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759人(次),同比上一年上升67.2%;山东省法院2015年开庭审理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1637人(次),同比增长4倍。各地出庭应诉负责人的级别相应也有所提高。

  跨区法院打破主客场

  一直以来,我国司法管辖区与行政区划高度重合,司法实践中因此存在不同程度的地方保护主义。尤其是在行政诉讼领域,由于被告主体的特殊性和法院管理体制的制约,行政审判最容易受到行政机关和地方政府的干预,诉讼“主客场”现象更为突出。

  为破除这一弊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2014年年底,根据中央部署,最高法在广东深圳和辽宁沈阳设立第一和第二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同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托上海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两天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托北京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成立,成为首批跨行政区划整建制改革试点法院,审理包括重大行政案件在内的特殊类型案件。

  最高法行政审判庭负责人说,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是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目的在于解决行政审判工作面临的体制性和机制性障碍,用制度手段阻隔行政干预司法,建立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从目前运行的实际情况看,最高法巡回法庭和北京、上海两地跨行政区划法院已取得积极成效。

  据介绍,除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外,为改变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行政案件易受干预的局面,不少地方法院按照最高法部署,开展提级管辖、异地交叉管辖、相对集中管辖等多种形式的管辖制度改革。

  复议机关不一味维持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内部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只有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才作为被告。长期以来,由于复议机关通常是作出原行政行为机关的上级单位,出于避免成为被告等原因,复议机关一般不愿改变下级机关的行政行为,产生了一味维持的“维持会”问题,为社会所诟病。

  新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维持的,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作共同被告。一年来,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级法院认真贯彻新行政诉讼法,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大幅增加。如2015年国土资源部单独作被告案件128件,因复议作共同被告案件163件,合计比2014年上升780%;2015年上海市法院自新法实施后共受理以国务院部门作被告的行政案件61件,受理以市政府作被告的案件366件,同比上升27.2倍。

  新法实施以来,复议机关承担的层级监督职责和功能,正在得到越来越多、越来越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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