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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释案:党员干部以他人名义持有财产未报告咋办
发布时间:2016-05-12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5月11日电 对党员领导干部以他人名义持有的财产未予报告行为应如何认定处理?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今日在分析一起案例时表示,对此类行为应坚持“实质判断”这一标准。即只要根据证据能证明上述财产确系领导干部本人所有,如本人没有如实报告,则违反了组织纪律,构成“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

孙×,中共党员,A市副市长。孙×及其妻李××、儿子孙××(未婚,与孙×夫妇共同生活)名下现有6套住房、2个车位。孙×任A市副市长后,于2016年1月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一栏,只填报了其本人名下的3套住房,隐瞒了拥有其他3套住房、2个车位的情况。同时,孙×为规避报告,以其远房亲属名义购买了300万元理财产品,也未报告。

对于本案情形,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分析文章指出,孙×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蓄意隐瞒真实房产情况,并以其亲属名义购买理财产品规避报告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其行为构成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已违反组织纪律,需要给予纪律处分。

同时,分析文章认为,关于条规适用和处理问题,应区分不同情况稳妥处理:

对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的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由于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此类行为如何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因此,可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违纪党员领导干部作出纪律处分。此外,对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的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同时该事项本身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对2016年1月1日前发生的上述行为。根据2010年5月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对此类行为能否直接依据前述规定给予党员领导干部纪律处分,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分析文章认为,《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是认定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性质的重要依据,但由于该文件未明确具体处分档次,因此不宜将其直接作为给予党纪处分的条规依据。

“考虑到1997年和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对此类行为如何处分均未作出规定,因此在实践中,一般可区别不同情节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方式处理。”分析文章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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