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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不服死刑判决上诉 检察官从上诉案中揪出贩毒主犯
发布时间:2016-04-18
 来源:法制日报
    原标题:检察官从上诉案中揪出贩毒主犯
  “人命关天,任何一个疑点都不能放过。”日前,当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助理检察员周甲准拿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周瑜、杨占华案终审判决书时,不禁感叹。

  正是周甲准的“火眼金睛”,浙江省检察院在二审阶段依法纠正了一起死刑案,又追诉一起死刑案件。这在浙江检察史上尚属首例。

  检察官发现死刑案有疑点

  2014年5月5日11时许,一个人影出现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振兴路信用社门口。“杨占华贩毒了,开始实施抓捕。”随着一声令下,早已埋伏在四周的公安人员迅速行动,当场查获“冰毒”1499.37克。随后,公安人员又在杨占华租住房内搜获“冰毒”592.87克、麻古疑似物0.21克及电子秤等物品。

  1977年出生的江西人杨占华,因为没有文化,一直无业且染上了赌博、吸毒等恶习。从2014年4月起,他来到浙江省平阳县干起贩毒的勾当。被抓后,他始终辩称自己是受罗某(在逃)指使负责放置毒品,对毒品的用途及去处均不知情。

  同年12月18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杨占华的辩解理由不成立,应对查获的全部毒品承担刑事责任,遂以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处杨占华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杨占华对此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5年1月28日,周甲准受命作为杨占华上诉案的承办人。经过认真细致阅卷,他发现此案存在疑点:杨占华租住在简陋的民房里面,银行卡内平时仅有小额资金出入,从他经济状况判断,不像是在贩卖大量毒品;通话记录显示,杨占华和罗某仅联系过一次,而跟另一个名叫周瑜的人联系十分频繁……

  周瑜是谁?相关信息显示,周瑜跟杨占华是江西老乡,而且经常往返于老家江西和平阳之间。

  “幕后可能另有他人。”周甲准据此判断,杨占华并不是受罗某指使贩卖毒品,而可能是受周瑜指使在温州平阳贩卖毒品,周瑜才是真正的幕后人。

  周甲准带着疑问来到公安机关核实案件相关材料,发现周瑜有重大嫌疑。

  为进一步印证自己的判断,周甲准立即提审了被告人杨占华。面对检察官摆出的种种证据,杨占华终于松口,交代了自己是受周瑜指使在温州平阳贩卖毒品,他所贩卖的毒品都由周瑜提供,而他主要负责“抛货”,就是受人指使,将毒品放置在秘密场所,以便下家来取。因考虑到周瑜和自己是同乡,胜似亲兄弟,所以他就一直隐瞒这一事实。杨占华还向检察官交代,自己曾于2014年4月中下旬受周瑜指使以“抛货”形式贩卖毒品900克。

  “一切都在意料之中,周瑜才是真正幕后人,决不能让他继续逍遥法外。”周甲准觉得,当务之急就是将周瑜抓捕到案。

  主犯曾到庭旁听案件审理

  2015年3月18日,浙江省检察院为此专门发函,要求平阳县公安局对周瑜立案侦查并采取措施抓捕归案。该县公安局于3月24日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周瑜立案侦查,并于3月26日在江西省修水县将犯罪嫌疑人周瑜抓获。经审讯,周瑜对不法事实供认不讳。

  得知周瑜落网的消息后,周甲准当即赶赴平阳县公安局,第一时间了解案件进展并提出引导侦查意见,建议公安机关在现有证据基础上进一步查清周瑜、杨占华二人在共同毒品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毒品的上家、下家情况及资金去向等,并就杨占华交代的遗漏毒品犯罪事实进一步核实查证。

  在检察官的引导下,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查明,在周瑜、杨占华二人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周瑜负责提供毒资、联系毒源、联系毒品下家、掌控利润,杨占华仅负责“抛货”。同时,经过侦查,公安机关增加认定周瑜、杨占华二人贩卖毒品数量500克(依法就低认定)。

  原来,周瑜和杨占华来自江西省修水县同一个村,从小一起长大,一直亲如兄弟。周瑜后来走上了贩毒之路,觉得杨占华离婚后一人带个孩子,没有生活来源挺可怜的,就将他带到平阳贩毒。

  杨占华被抓后,周瑜知道杨占华没有出卖他,很讲义气,还出钱帮杨占华聘请了律师,并且还旁听了杨占华贩卖毒品案的一审庭审。周瑜坚信既然杨占华扛下了,自己肯定没事了。

  “我承认是我害了杨占华,带他走上了罪恶之路,我罪有应得。”周瑜面对检察官讯问时说。

  到此,周甲准认为,一审对杨占华适用死刑不当,而且还有漏罪,应建议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一意见得到了浙江省检察院检委会的一致同意。

  法院判处“漏网之鱼”死刑

  2015年5月12日,杨占华贩卖毒品案二审开庭审理,浙江省检察院建议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同年5月25日,浙江省高级法院采纳了浙江省检察院的意见,对杨占华贩卖毒品上诉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周甲准又及时与温州市检察院的承办人沟通案情,告知幕后主使周瑜已到案,并应增加认定贩卖毒品数量,需要重新认定公诉指控事实。温州市检察院根据意见,增加起诉杨占华贩卖毒品数量500克,并以周瑜、杨占华二人共同贩卖毒品的事实对被告人周瑜提起公诉。

  温州市中院将周瑜、杨占华二人合并审理,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周瑜和杨占华共同贩卖毒品共计2500余克,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周瑜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杨占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周瑜对这一判决不服,认为自己和杨占华作用相当,一审对自己量刑过重,提起上诉。

  2016年2月16日,周瑜、杨占华贩卖毒品上诉案二审开庭审理,周甲准作为浙江省检察院指派的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周瑜在共同毒品犯罪中负责毒源、联系下家、提供毒资、掌控利润,而杨占华仅负责放置毒品,周瑜的作用明显大于杨占华,一审判处周瑜死刑、判处杨占华无期徒刑,量刑均衡、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月11日,浙江省高级法院采纳了周甲准出庭意见,驳回上诉人周瑜上诉理由,维持原判。

  目前,周瑜的死刑判决还在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记者 王春 范跃红 史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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