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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张靓颖侵权诉讼“告错人” 法院裁定驳回部分起诉
发布时间:2016-04-11
来源: 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4月8日专电(熊琳、王婷玮)因认为《北京青年周刊》刊发的文章侮辱、诽谤个人形象,歌手张靓颖将记者张纳、北京青年报社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记者8日获悉,法院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张靓颖对3个被告中北京青年报社、张娜两个被告的起诉。

  张靓颖诉称,2015年2月5日,北京青年报社主办的《北京青年周刊》《北京青年周刊》官方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刊登了题为《我们为什么要嫌弃张靓颖》的文章,作者署名为张纳。文中含有包括“甚至有线人汇报,她是小三,现男友是大款”等内容。

  张靓颖认为,该报道虚构、捏造事实,侮辱、诽谤其人格及公众形象,张纳作为作者应承担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张纳、北京青年报社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维权费用7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法院传唤北京青年报社,报社对其被告主体身份提出异议,称《北京青年周刊》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北京青年》杂志社出版,该报社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同时,在审理中,法院查明张纳真实姓名为张娜。

  记者8日从法院获悉,法院已作出民事裁定书,一审裁定驳回张靓颖对北京青年报社和张娜两个被告的起诉。法院认为,《北京青年周刊》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北京青年》杂志社出版,该杂志社应就出版内容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承担民事责任,北京青年报社并非《北京青年周刊》的直接出版单位,对杂志内容不负有具体的审核责任,故北京青年报社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张娜撰写并发表涉案文章系其作为杂志社工作人员履行职务之行为,涉案文章如构成侵权,侵权责任应由《北京青年》杂志社承担,张娜亦非本案适格被告。

  据主审法官介绍,法院的这份裁定针对的是被告主体是否适格的程序性事项作出的,并未就涉案文章是否构成侵权等问题作出实体处理,案件并未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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