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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规定四种情形需追究公安机关领导责任
发布时间:2016-04-01
来源:人民公安报
    本报北京3月31日电 公安部近日颁布实施新修订的《公安机关领导责任追究规定》,同时发出通知要求全国各级公安机关认真遵照执行。
  公安部1997年4月印发的《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对维护公安机关政令警令畅通,严肃公安机关组织纪律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全面深化公安工作改革的需要,公安部决定予以修订。
  新规定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从严治警和从严治长相结合,围绕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责任定位,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领导干部问责规定的细化,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公安机关良好形象,保证公安机关严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公安部重大部署,深入推进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规定共16条,重点规定了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四种情形,分别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力、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事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警务辅助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情形。对以上四种情形规定了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等追责方式,同时还明确了追究领导责任由公安纪检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和处理。

  公安部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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