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会员注册  |  会员登录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刑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现予公告。 
咨询电话:+86 10 8770 889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8层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2012  版权所有:北京市富程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09088224号-2    网站建设:浩永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