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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法律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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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公司管理人员犯罪的分析和预防

 

                                                      作者:刘志鑫 

现在多数公司都建立了法律风险防控制度,采取诸多措施避免法律纠纷的出现,譬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合同管理制度、进行法律培训等等。但是,这些防控制度都是侧重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很少涉及刑事风险的问题。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成为企业管理的短板

一、公司的法律风险防控,侧重民事法律风险忽视刑事法律风险

现在多数公司都建立了法律风险防控制度,采取诸多措施避免法律纠纷的出现,譬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合同管理制度、进行法律培训等等。但是,这些防控制度都是侧重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很少涉及刑事风险的问题。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成为企业管理的短板

二、公司高管犯罪逐年增多,个人身陷囹圄,公司损失惨重甚至遭遇灭顶之灾

三鹿奶粉事件,董事长田文华被判无期,大名鼎鼎的三鹿奶粉从市场上消失;新疆德隆帝国唐万新进监狱,整个德隆系企业土崩瓦解,多少关联企业关门破产,多少股民倾家荡产甚至跳楼自杀;香港新鸿基房产的郭氏兄弟被廉署传讯,股市市值蒸发300亿……公司高管犯罪,不仅关系到个人自由乃至生命,还关系到所在企业的生死存亡,关系到众多企业员工的就业生活,关系到关联企业的发展和存亡。

三、公司律师及公司法务人员刑事法律意识及诉讼经验欠缺

近几年的国考,增加了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大中型企业中,有一批专门从事公司法务的专业人员。这些公司法务人员包括公司外聘的律师顾问,在一定程度上缺少诉讼经验尤其是刑事诉讼经验,这就导致在日常的法务工作尤其是项目方案的法律审查中缺少诉讼风险尤其是刑事风险的审查。

所以,公司管理人员及公司法律人员应补上刑事风险防控的缺课。

公司高管犯罪现状----逐年增多,影响巨大

提到公司高管的犯罪问题,我们就会想起一连串响当当的企业家的名字,像远期的红塔集团褚时健、上海首富周正毅、金融公社孙大午、公路大王张荣坤,像近期的中石化陈同海、科龙电器顾雏军、国美集团黄光裕、80后富豪吴英等等。

对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犯罪数量,目前我没有见到准确的统计数字,估计每年应该以千数计。但对于公司高管中的代表——公司总裁、董事长、总经理,即所谓企业家犯罪问题,已经有人进行统计和研究。

公司高管犯罪原因——刑事法律风险内容

为什么公司高管的犯罪越来越多?

有两个大的方面的原因,一是明知犯罪而犯罪,即故意犯罪被追究的越来越多,二是没有犯罪或犯罪事实不清因为其他原因被判犯罪,即被犯罪的越来越多。而公司高管被犯罪的问题,正是我们要极力避免的刑事陷阱。

一、为私利不惜采用犯罪手段达到目的——故意犯罪被追究

改革开放的30年,也是中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30年。仅以《刑法》为例,79年刑法经济犯罪罪名十几个,97刑法经济犯罪罪名就有150多个,近几年出台的8个刑法修正案,修改增加的内容多处与经济犯罪关联;另一方面,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以法律手段甚至刑事手段解决公司管理经营的问题已经是常态思维;加上检举犯罪的手段多样化,比较典型的像网络反腐,你有权利背景,我有网络微博”(黑龙江双城市工业公司孙德江财主追佳人,情人变仇人”),这些变化使得公司高管的故意犯罪难逃制裁。而为了追求眼前利益、为私利不惜采用犯罪手段达到目的的公司高管犯罪,客观上也大量存在。

1.国企高管贪污腐败:国企老总或高管在政治光环和公司业绩的笼罩下,权力膨胀,利欲熏心,迷失自我,更无视法律。如褚时健的贪污犯罪,我们在慨叹他对企业和社会的贡献与其个人的所得不成比例的同时,也不得不确认他在退休前将几百万美金分给了劳苦功高的自己和哥们是明显故意犯罪,他忘记了自己是国有资产的代理人而不是所有人。还有最典型的陈同海事件,作为中国第一大国企中石化集团六七年的掌权人,陈同海的功绩不可抹杀。但他明目张胆地贪污近两个亿,他是什么思维呢?在中纪委找他谈话时他还辩称,每年给国家上缴利税200个亿,每年交际花一二百万算什么,不会花钱就不会挣钱”;他甚至与某省省长、某市市委书记共用一个情人,为利益不仅忘记国法,而且忘记廉耻。

2.民企老板权力寻租:一个与政界绝缘的私营公司想要快速获得高额利润是不能想象的,许多落马企业家往往拥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头衔也正是政商纠结的一个折射。这种权力寻租过程中的巨大利益诱惑一方面让少数官员深陷泥潭难以自拔,另一方面把很多渴望一夜暴富的民企老板推向歧途。

黄光裕,财大气粗,拿钱买权根本就不算个事,更不当作是犯罪,而一旦发案,带出公安部长助理经侦总局局长郑少东、副局长相怀株,商务部郭京毅窝案也与此案有关,律师张之栋的案发也与此有关。

故意犯罪被追究,是法治发展的必然,这是现在企业高管犯罪数量不断增长的一个原因。还有大量的企业管理人员犯罪,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迅速而法律和司法体制不完善的环境下,企业管理人员被犯罪

公司高管常见犯罪——经营管理行为升级的犯罪

讲解犯罪内容庞杂,限定两个原则,一是讲公司高管因为经营管理行为升级的犯罪,不讲公司高管故意伤害、强奸等个人行为因素明显的犯罪;二是讲公司高管定罪有争议、民刑交叉定罪不清的问题,少讲犯罪构成要件和定罪没争议的问题。

职务犯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

公司高管利用职权便利,将公司的财物占有或挪用,是公司高管犯罪中比例最高的一类犯罪。

1.贪污罪:以直接的手段将公款财物据为己有,这种低级的贪污犯罪已不多见,实践中多采用变相的手段贪污。而这一变相,就给司法界定带来了难度,尤其是对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等复杂民事行为,如何界定罪与非罪?

以新立克集团尹军贪污案为例,此案是国企改制背景下资产重组过程中发生的所谓贪污案件,牵涉到国企改制、资产收购、评估拍卖、重组上市等复杂的经营行为,与今天讲座的多个内容吻合,我多讲几句。尹军,是典型的第一代企业家,27岁辞掉旅游局副局长职务,借款五万元成立旅游公司,几年时间把五个人的公司发展成拥有30家公司的国企集团。2003年新立克集团列入政府改制名单,因当时职工不愿意集资入股成立民营企业,为完成改制任务,尹军向他人借款成立了民营性质的百利通公司,尹军等高管名义上持股。后来职工集资成立了山东宝瑞公司,百利通公司更是形同虚设。新立克集团旗下的新立克塑胶公司的资产,在法院执行拍卖偿还银行债务和剩余资产破产还债的过程中,山东宝瑞控股成立的富潍塑胶公司最后取得,然后资产重组在纳斯达克上市,融得海外资金3000万美元,还掉国企的老债务,接收国企的老职工,公司运营良好。应该说,这是当年国企改制——公司高管和职工成立民企接收资产——海外上市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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