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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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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是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它是商标权的客体并构成商标法的保护对象。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品或服务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其生产或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用以区别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标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注册商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等可视性标志之一或者其组合构成,且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要求其具有显著特征和便于识别的目的,是要把注册企业的商品与其他企业的相同或类似商品区分开。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商标不具有误导性,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除此之外,下列标志在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之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等特点的;(3)缺乏显著特征的。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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