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2年10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人民法院获得了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自此,驰名商标的认定形成了行政认定(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与司法认定并行的模式。与行政认定驰名商标周期长、审核部门多的特点相比,司法认定比较简易快捷,所以很多企业往往选择司法渠道。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蒋志培介绍,法院系统认定驰名商标已超过1000件。而据有关资料显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从1996年开始驰名认定至今认定驰名商标才1200多件。相比之下,司法认定的“人气”可见一斑。
1、甘肃奇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谈宏伟商标侵权纠纷案,认定“奇正”商标为驰名商标。
2、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诉涂汉桥商标侵权纠纷案,认定“国美电器”为驰名商标。
3、红河卷烟厂诉昆明市宜良金象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认定“红河”商标为驰名商标。
4、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认定在中国和世界各国享有较高知名度的“Rolex”商标为驰名商标。
5、宝洁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域名注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认定宝洁公司的“safeguard/舒肤佳”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为驰名商标。
6、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诉童小菊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认定“沃尔玛”为驰名商标。
7、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顺创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认定“PAIC”加“平安”文字的图文组合商标为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