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会员注册  |  会员登录

知识产权管理法务

商标权实务与研究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管理法务  >  商标权实务与研究

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

 

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一般分为相对保护主义和绝对保护主义两种:

1、相对保护主义

指禁止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与商标所有权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巴黎公约》采取的即是相对保护主义原则;

2、绝对保护主义

指禁止他人在任何商品,包括与驰名商标商品不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TRIPS协议采取的即是绝对保护主义原则(但实际上这种绝对保护也是有条件的,即只有当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的商标容易暗示与驰名商标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

中国商标法兼采两种原则即混合原则,即对于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采取相对保护主义原则,对于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采取绝对主义保护原则。这种做法既考虑并符合中国的现实国情,也兼顾了国际公约。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商标法虽然采取的是混合保护原则,但从实际情况看更倾向于绝对保护主义原则。

首先,在中国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绝大部分已经在中国获得注册,而且注册范围比较广泛,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少之又少;

其次,在2001年商标法修改以前,商标注册和管理部门对国外驰名商标实际上已经给予相对扩大的保护,对于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的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驳回注册申请,对于已经实际使用的,执法部门也援引有关法律予以保护;

再次,中国目前行政途径认定的驰名商标多是国内的,并未完全采取绝对保护主义原则。

 

咨询电话:+86 10 8770 889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8层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2012  版权所有:北京市富程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09088224号-2    网站建设:浩永网络